征地听证程序是什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程序如下:。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全世界听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和通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召开听证会议的,还应当附听证笔录。听证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的规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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