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调换
即建设单位以自己所有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对换产权,被拆迁人因此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产权调换时,双方互换的房屋面积应基本相等,面积按所拆房屋的原建筑面积计算。
(2)作价补偿
将拆除房屋按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式进行估价后;由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一定数额的价款,以补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受到的损失。房屋拆迁作价补偿时,应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重新结算。
(3)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
对于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农村征地拆迁赔偿有哪些规定?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的规定有《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民法典》中关于农村征地拆迁赔偿内容的具体法律条款。农村房屋的补偿标准首先会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讨论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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