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吴大学毕业后与某家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安排所有新员工在2009年8月到苏州集中进行入岗前的拓展训练。8月11日小吴在训练时不慎从栏杆上摔下造成右手粉碎性骨折,进而花去医药费4000多元。问:小吴能否申请工伤?
可以。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1996年8月,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小吴已经和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外派进行入职前训练而受伤,符合因工外出,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的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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