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需要向专门的窗口提交以下受理申请资料: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单位注册信息表;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申请;
3、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4、关于召开相关业主会议的情况报告;
5、相关业主意见表决明细表;
6、委托书。
材料齐全后,房管局工作人员会找相应的财务、银行,实行内部流转,15个工作日之后款项就会拨付到账。
其中,“相关业主意见表决”需要“让2/3业主签字”同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必备的业主签字率是2/3。维修资金申请提取难最普遍的原因是找2/3的业主签字不容易,找人难、上门难、签字难,这样极易拖延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时间,直接影响到维修项目的进展。因此,对一些影响到业主住户房屋安全使用的紧急维修项目,就需要开通绿色通道。
部分地方《条例》规定,当物业管理区域出现紧急情况可以应急支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包括以下7种紧急情况:
1、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包括屋面防水损坏、渗漏严重,经多次补漏后仍难以解决的;
2、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3、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
4、高层住宅发生供水主管道严重漏水,水泵发生泵体漏水、泵电机烧毁等情况,导致供水中断的;
5、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6、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7、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
一、房屋维修基金比例缴纳如何?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不得使用维修基金的情形
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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