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7月29日讯日前,哈尔滨市司法局、哈尔滨市人事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人事争议处理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意见》,明确规定,在5种人事争议仲裁案件中,为符合哈尔滨市法律援助条件经济困难标准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意见》共15条,分别在人事争议处理案件的内涵、适用范围、管辖、申请时限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5种人事争议可申请援助
28日,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洪铁民。据洪铁民介绍,《意见》适用以下5种人事争议,包括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特定对象申请援助无须审查
法律援助对象为符合哈尔滨法律援助条件的经济困难当事人或持有同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协助函》的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包括因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或有其他功绩获同级人民政府荣誉的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案件中申请法律援助则无须审查经济困难标件。
是否援助1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有哪些?据介绍,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受理案件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经济困难证明和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代理权证明。确定给予法律援助的,由同级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出具《法律援助协助函》,由相应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后提供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5种情形终止援助
人事争议处理案件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的,终止法律援助。其中包括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终止或者已被撤销的;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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