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土地使用权法院是否具备查封的权力
法院对村集体土地可以查封。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包括以下三种;
1.农用土地使用权:农用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
2.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宅基地的使用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制和面积限额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建筑用地使用权:建筑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以有偿使用或划拨方式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为公司出资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方式出资等,但是不包括劳务、商业特许经营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提供评估报告。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能不能用货币出资,也能不能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不能用货币估价并能不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二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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