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和解必须遵守自愿原则
在协商和解中,是否进行协商和解以及按照怎样的条件进行和解,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的强迫协商,更不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对方接受某种和解条件。和解协议达成后,由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重新的协商,然后一方不得强制对方履行。不愿协商或协议达成后反悔的,应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二、争议当事人应当具有和解权利
可以协商和解的争议应当是,当事人具有和解权利的争议,即其涉及的权利的义务必须是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权利义务。对涉及犯罪行为的争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争议,当事人不得进行和解。例如,有关经营者在提供经营服务时候,致使消费者重伤或死亡,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争议,就不能由双方协商私了。
三、协商和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协议的内容不得违法。例如,经营者对其伪劣商品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虽然答应赔偿,但以消费者对其假冒商标的行为不得检举,揭发为条件。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协议应为无效,当事人的行为视其情形可构成共同违法或共同侵权行为,对此,国家有关机关可以追加起相关责任,其侵害第三方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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