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卡的行为首先就是违法的。如果达到了刑事立案的条件就会被立案。如果确实没有参与到诈骗当中的话,对于诈骗部分的刑事责任就不用承担。
1、如果有共谋,一般认定为共犯,一般也就是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而一旦认定为共犯,就需要部分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同伙诈骗了20万元,用你的卡收取这些钱,而你只是分得少量赃款,因为你是共同犯罪,需要对这20万承担责任。
2、如果没有共谋,一般会构成一个独立的犯罪,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单纯根据名称去理解,他也是相当于帮助犯,这个罪名本身处罚不重,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虽然处罚不重,但也是涉及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谓犯罪的事,都不是小事。
卖卡给诈骗团伙了怎么定罪
将银行卡或者电话卡卖给犯罪团伙,且明知对方用银行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该行为人涉嫌构成构成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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