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申请认定革命烈士的死者家属
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法律及政策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办理条件:符合民政部、国家规定
申请人提交材料:
1、死者家属书面申请;
2、死者原单位(或乡镇、街办)证明;
3、现场目击者2-3人以上证词;
4、与犯罪分子搏斗牺牲的,须有公安部门审讯笔录和法院判决书;
5、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件;
6、《革命烈士审批表(一式四份)。
办理流程:家属向死者单位所在地或家属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市、区)民政局调查取证、完善材料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行文经省民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县(市、区)民政局具体办理烈士抚恤和家属抚慰金发放手续。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机构:石家庄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理地址:中山东路216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0311-86688016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报送省政府待批时间)
办理方式:省、市两级协同办理
服务对象: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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