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情形具体有哪些
时间:2023-02-21 10:02:14 1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情形具体如下: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一、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客观上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①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如果发生事实认识错误,原则上也不

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但是,少数犯罪对结果加重犯的对象有特殊要求。

②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

③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有当具有造成加重结果高度危险的基

本行为直接造成了加重结果时,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对基本犯为故意的结果加重犯而言,行为人必须对为基本行为的高度危险性提供基础的事实具有认识。例如,A冲撞B,但B身后是很陡的台阶,B跌倒后抢救无效死亡,即使A对B的死亡存在过失,但只要甲没有认识到乙身后的台阶,则甲的行为就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犯

3.结果加重犯具有法定性,即《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遗弃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拐骗儿童罪、绑架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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