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不能选择民政局离婚?
时间:2023-07-02 21:45:35 1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以下情形不得通过民政局离婚: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2、夫妻双方都要求离婚,但未就子女抚养、夫妻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双方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5、双方在国外登记结婚的。

不得起诉离婚的情形有哪些情况

不得起诉离婚的情形具体如下: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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