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肇事逃逸的情况之下,通常情况下是允许进行代为求偿的操作了。
所谓代为求偿,就是当有第三方针对保险标的物实施了损害行为并因此导致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保险机构会自向被保人支付赔款那天开始,在其所能承担的赔偿金额范围之内,代替被保人行使对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权。
特别是在涉及到道路交通事故的场景当中,若对方选择了逃逸,那么您可能无法直接向其提出索赔要求。
然而,在此种情况下,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向您支付了相应的保险金之后,便拥有了在赔偿金额范围之内代为行使您对逃逸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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