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仲裁裁决并不是绝对失去法律效力。
一、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可见,劳动者对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在法院没有作出实体裁判时,仲裁裁决是一种效力待定。
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只能向中院申请撤销。因用人单位只有三十日的起诉期间,超过该期间将丧失诉权,所以用人单位向中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中院应受理,在基层法院没有对劳动者提起的诉讼没有作出实体裁判时,应中止诉讼。本案中,劳动者提起的诉讼在实体没有作出裁决时,中院裁定终结诉讼。而劳动者又申请撤诉并被准许。依据最高院的解释,此时仲裁裁决发生了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也因此丧失了诉权,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对相关事项存在异议的,是可以向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仲裁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劳动仲裁的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进一步起诉来进行认定,但相关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才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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