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薪酬待遇规定
时间:2023-03-06 19:22:42 3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退休返聘人员薪酬待遇规定

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不是劳动关系,也没有具体的工资标准,由单位和返聘人员协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1、退休返聘员工在从事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款进行工伤待遇申请。

2、单位应承担退休返聘员工受伤后的赔偿。单位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有法定的赔偿义务,不能够通过协议来免除法定责任。

3、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退休人员形成的是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与用人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除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方面要执行劳动法标准外,其他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约定退休返聘人员与公司已经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而病假工资则是普通劳动关系下的福利待遇,所以能否有病假工资是根据退休返聘人员与公司是否有协议而来的,并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双方可协商解决。

二、南京市退休人员工资待遇

退休金计算方法: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或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退休金计算方法: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有独生子女证的,增加养老金总额的5%。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另有过渡性养老金。

退休人员工资待遇大致如上所述,仅供参考。

三、离退休人员返聘的签劳动合同吗?

离退休人员返聘的应否签订劳动合同来源:未知作者:biaji1日期:2011-11-17 【问题释解】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二、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的,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不订立劳动合同,而是订立聘用协议,双方关系为劳务合同关系。 【相关案例】 徐*和诉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劳动合同纠纷案※ 原告徐*和,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招聘教师。 被告北京市建华实验学校(以下简称建华学校)。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徐*和系北京市某小学的退休教师,其于1996年起至2000年连续被建华学校聘任为美术教师,2000年7月20日双方续订了聘任合同一份,聘任期限自2000年9月1日起至2001年7月20日止。徐*和月工资为2011.8元。2001年2月15日建华学校向徐*和下发通知书一份,该通知称“……学校从提高质量、创办教育特色考虑,对教师队伍进行调整,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2月10日起不再聘任徐*和教师……”。徐*和不服建华学校解聘决定,申诉至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徐*和的申诉请求。 徐*和诉称,我于1996年9月起连续被建华学校聘任。2000年10月我向校领导写了一封批评信,2001年2月15日被学校非法解聘。现我诉至法院,要求建华学校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我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资损失12070.8元,并加付25%的经济赔偿金3017.7元。 建华学校辩称,因徐*和已退休,又被我单位聘用,故本案并非劳动合同争议,而是劳务合同争议,徐*和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资格。另外,我校解聘徐*和,理由正当,因徐*和不能胜任美术课教学工作,经学校两次考核,其上课均不能达到教学要求,故我校于2001年2月15日向其下发解聘通知书。现我校不同意徐*和的诉讼请求。 建华学校称徐*和不能胜任美术教学工作,未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建华学校与徐*和签订的聘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聘用合同符合劳动法及劳动部的上述规定,该聘用合同合法有效,徐*和与建华学校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亦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故建华学校称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之抗辩理由,本院不予认定。 建华学校与徐*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系徐*和不胜任本职工作,但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且其向徐*和下发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中亦未说明该理由,亦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徐*和,故建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应予撤销。由于建华学校该解聘决定直接导致徐*和未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其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资损失,依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之规定,用人单位造成上述损失的,应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现徐*和起诉要求建华学校赔偿其工资损失,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判决建华学校给付徐*和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资12070.8元,并加付25%的经济赔偿金301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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