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
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风险提示
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风险提示如下:
1.效力待定的合同指的是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否有效尚需要经有权人追认的合同;
2.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只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未满18周岁,或者精神上存在一定问题的人;
4.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被追认前可以撤销;
5.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其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追认,对方未表示追认的,视作拒绝追认;
6.未经授权或者超过授权范围订立的合同,未经授权人追认,对授权人不发生效力。
三、会出现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的原因
会出现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的原因:
此类合同是由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订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法律赋予真正权利人追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追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同时也赋予了善意相对人撤销的权利,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为了保护交易的稳定性,法律上对于权利人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使时效进行了限制。
即民法典第171条第二款,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而善意相对人的撤销的权利也需要在权利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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