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备案,未备案的闲置土地不得置换。有关法律法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造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协商,选择下列处置方式:
(1)延长开发期。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发、竣工的期限和违约责任。(2)调整土地利用和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计算、征收或者退还地价。土地利用变化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时,由国有建设用地所有人重新开发。自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置换土地。如果已经缴清地价、落实项目资金、依法修改规划,造成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者可以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土地出让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用地。(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办法。
除前款第四款规定外,开工建设和开发的时间按照新约定的时间重新计算。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督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规定处置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更新土地的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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