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云南A锌业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锌业公司)与上诉人思茅市B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水泥公司)、殷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普中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本案事实为:2006年1月18日,A锌业公司与B水泥公司、殷某签订了《镇沅县x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约定:B水泥公司、殷某将其共同拥有的xx公司的全部股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A锌业公司,转让标的包括xx公司小街铅锌矿采矿权、镇沅县境内2个正在申请的探矿权、矿山和选厂资产(不包括现使用的两台装载机)及属于公司的所有其他资产和权益,转让价款为2500万元等。合同签订后,A锌业公司按约于2006年1月19日支付定金500万元,于1月26日支付转让款1800万元。1月22日、1月23日,A锌业公司与B水泥公司、殷某办理了xx公司资产及证照移交手续。1月23日,双方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1月25日,xx公司在某日报刊登变更公告。2006年4月5日,xx公司(新)致函B水泥公司、殷某:要求B水泥公司、殷某尽快办理2500万元转让款的税务问题、处理当地村民前期未付及应付结算款问题、协助协调处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事及环保、选厂尾库矿问题等。B水泥公司、殷某回函:转让费税收问题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土地补偿费已支付镇沅县某乡国土所,环保手续已于2006年1月23日移交,签订合同时,选厂尾库矿是按现状进行移交,对该瑕疵问题双方是清楚的。
2006年4月21日,A锌业公司再次致函B水泥公司、殷某:要求尽快提供安全环保合格证、取水证、林地占用许可证,选厂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工程图纸,尾矿库设计、灾评、工勘、施工、竣工验收、工程图纸等一系列完整齐全、合法有效的资料和手续。B水泥公司、殷某回函:在合同约定的资产移交及先后两次支付共2300万元股权转让款时间段内,A锌业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的行为说明巳认可资产移交的合法有效性。2006年1月19日下午,xx公司由于尾矿库溢流井弓板断裂致使900余吨铅锌尾矿外泄,镇沅县环保局于2006年1月22日向xx公司发出限期改正通知,通知xx公司于2006年1月23日起至2月10日停止选矿生产活动;2006年5月,思茅市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对xx公司小街铅锌矿选厂、尾矿库作出《安全现状评价报告》,认为xx公司小街铅锌矿选厂、尾矿库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立即停产组织整改。2006年6月10日,云南省帮克司法鉴定所根据新xx公司的委托作出《司法鉴定报告书》,鉴定结果为xx公司小街铅锌矿选厂、尾矿库安全措施工程费用1248759.39元,因该选厂、尾矿库不能安全使用而给xx公司造成的停工损失3166863.23元,重建选厂及尾矿库费用2227639.91元,以上三项费用及损失合计为6643262.53元。
原审另认定: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约定,xx公司支付的设备费25000元、电话费2382.83元、地税款1332.96元、国税款170067.66元、木材款2051元,共计200834.45元及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费10000元应从转让款中扣减。
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A锌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B水泥公司、殷某承担违约责任,依约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并承担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中超过违约金的部分计1643262.53元,两项合计6643262.53元;二、B水泥公司、殷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补齐xx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必备的合法证照,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林地占用证、水证、水土保持和环保批文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选厂、尾矿坝正常经营的相关手续等;
3、B水泥公司、殷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约提供镇沅县境内2个正在申请的探矿权。B水泥公司、殷某则共同提出反诉请求判令A锌业公司支付违约金500万元并支付股权转让余款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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