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办设立公司不规范风险及防范
现实中,有的股东为了便利设立公司,把公司设立的事务概况委托给他人(如工商登记代办公司)代办,代办人为了提高效率,简单使用公司章程示范文本,代垫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有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取消验资环节后,这一现象有所减少)代股东签字,代刻公章、甚至借用他人的身份设立公司,结果造成股东意见在公司章程中无法得到体现;股东发生争议后,无法依据公司章程处理纠纷;股东权利无法实现,甚至股东资格无法得到确认;代办人抽逃注册资本等。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中小企业,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股东应当高度重视公司设立的法律风险,亲自参与设立公司的各个环节,代办人应当只能按照法律,向股东提供咨询,代为准备,起草相关设立文件、执行股东的意见,不能代替股东签署文件等,更不能借用他人身份登记设立公司。
二、签订组件公司协议不当法律风险防范
组件公司协议是公司设立的初始文件,是股东之间就组件达成一致意见,是尚未开始公司设立的实质工作时签订的协议,它不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但为了明确发起人的权利义务,解决设立过程中的争端和公司设立不能情况下的后续事宜等,发起人签订组建公司协议还是必要的,但现实中,有的公司组建过于简单,流于形式,不能很好的起到对公司章程给的补充、配合作用;有的在签订公司章程时才组建协议,且内容完全重复,没有存在必要;有的与公司章程矛盾重重,形成冲突等,结果导致公司组建形式形同虚设,不能体现股东的真实意思,甚至因为与公司章程出现矛盾而无效。因此制定适当、有效的公司设立协议,对于防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方式、出资结果、出资评估、公司运营特色、公司设立不能等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设立协议的具体内容要根据公司实际需要确定,不同的公司要求各不相同,但有些内容是设立公司协议的通用条款。这些内容和条款主要包括:
1、出资人的详细信息
2、拟设立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期限、经营范围
3、拟设立公司的注册资金、个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4、公司第一次股东的召开时间、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人选产生方式、职责、决策方式等
5、公司设立成功或设立失败时的费用及债务承担
6、保密条款。设立公司可能会涉及到出资人的财产与知识产权信息、将来告诉的经营方向及对外投资数额和行业等内容,这些内容有些属于出资人的商业秘密、有些属于未来公司商业秘密,未来保证相关股东及公司的权益,保持市场优势,防止泄露,组建公司协议中应当视实际情况需要签订保密条款。
7、股东与新设立公司竞业禁止、关联交易规则
8、违约责任
9、争端解决机制
10、其他不宜在公司章程中体现,但股东们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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