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的设立协议问题上,通常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缺少书面设立协议或约定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
2、设立协议中保密条款缺失引发的法律风险。
3、缺乏股东之间约束机制的法律风险。
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缺乏对股东约束的法律风险体现在竞业禁止。公司股东另外投资从事与公司相同的行业,形成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在公司存在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的情况下,这种法律风险更为突出。
一、合资章程和履约合同有什么区别
合资合同和章程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合资协议除了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公司和中外合作公司外,法律并不强求发起人一定要订立;而公司章程是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的必备性文件;
2、内容不同:合资协议是不要式法律文件,主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规定各发起人在公司筹办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质上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公司章程是要式法律文件,一方面反映了当事人的主观要求,而另一方面更反映和体现了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
3、效力不同:合资协议仅对设立阶段的发起人具有合同性质的约束力;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有约束力。
二、隐形股东法律上允许吗
隐形股东,在法律上说的是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隐名股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当隐名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时将承担较大的风险。隐名股东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与显明股东签定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与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其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3、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4、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在条件允许时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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