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人公司的概念
根据《公司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这一定义可以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区分为法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二者虽然同属一人公司,但也存在差别。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另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法人一人有限公司则无此限制。也就是说,一个法人可以同时投资设立几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另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设立一人公司比设立其他形式公司存在更高风险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本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采取的是一种推定责任方式,即法律推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截然分开的,除非股东有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与《公司法》对于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的规定有很大区别,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时,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面对债权人时却要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类型的公司相比,更容易公私不分。据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更应当注意自己的行为,严格按法律规定行事。对于自然人来说,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前,更应当慎之又慎。因为,举证自身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存在更大的难度,也因此就面临更大的风险。
三、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判决来看,即便是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后,对于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原股东不能以出让股权于他人而主张免除其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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