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等等。
维护业主权益,充分发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自治作用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自治工作,并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一)按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的原则,及时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时,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配合、协助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筹建工作。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实际入住率不到50%,但已实施物业管理满两年的,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商定成立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可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二)推选产生业主代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超过100人时,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并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须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本人拒不签字的,视为弃权。在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每幢房屋至少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在大楼,每层至少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在别墅区,每10套别墅至少推选一名业主代表。(三)合理划定业主投票权。业主的投票权数,住宅小区(别墅区)以一套房屋为一票。非住宅小区,以100平方米产权面积为基数算1票,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除以100平方米所得的商数(保留小数后一位)既为该业主实际票权数。开发单位未出售或待出售的空置物业(未领产权证的)以一票计数。(四)充分发挥业主自治作用。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五)依法加强业主自治中的管理监督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累计有一年以上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或组织、煽动其他业主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大会应作出取消其代表或委员资格的决定。(六)积极配合社区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属地社区居委会工作,及时告知社区居委会相关活动开展情况,并认真听取社区居委会意见和建议。(七)坚持财务公开制度,接受业主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上年度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房屋日常维修费及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物业经营用房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接受全体业主和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业主对上述费用使用有疑议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充分说明;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说明仍存疑议的,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经业主大会讨论表决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聘请审计单位对有疑议的财务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物业管理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可聘请审计单位对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期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相关场地、物业经营用房收益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房屋日常维修费、绿化管理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上述审计费用在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相关场地、物业经营用房收益中列支。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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