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架时被邻居推倒,并最终导致死亡,死者家属将贾先生告上法院,索赔27万余元。
记者上午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贾先生赔偿9万余元。贾先生已上诉。
2008年7月18日下午1时30分许,在丰台区一小区院内,被告贾先生与胡先生发生争执,贾先生脱下塑料拖鞋殴打胡先生。邻居杨女士正好从此经过,便急忙上前劝阻,不料却被贾先生挥胳膊推倒在地,严重受伤。
医院认为杨女士年岁太大,不能做手术,只能在家保守治疗。治疗期间,由于高龄骨折,杨女士出现肺部感染症状,后经抢救无效去世。
杨女士的丈夫及3个子女认为贾先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贾先生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7万余元。
被告贾先生辩称,无论是治安案件询问笔录还是其他证据均无法认定其实施了侵害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贾先生认为,虽然被害人骨折及死亡的事实及产生的费用存在,但这些情况不是他造成的。此外,如果侵权成立,也属于与胡先生共同侵权。
●法院审案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定杨女士摔伤系贾先生所致。
同时,各方在派出所的陈述均证明胡先生与杨女士无肢体接触,胡先生与贾先生也无共同侵权的故意。因此胡先生非共同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考虑到本案具有较强的偶发性,贾先生没有造成杨女士摔伤的主观故意,因此法院不再判令其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贾先生应当承担50%的责任,判决其赔偿杨女士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判决后,贾先生不服,已经提起上诉,目前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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