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丽群因在国外做了一次隆乳术后乳房发硬,有触痛感,2004年5月20日,他来到一个名叫为民门诊部的地方要求重做隆乳术(为民门诊部的业务范围是内科、外科、皮肤科,门诊不设留诊,但门外挂着美容、隆胸等招牌)。吕丽群在为民门诊部经检查后被诊断为“隆乳术后纤维囊硬化”,同意进行乳房假体摘除,纤维囊松解,硅胶盐水囊植入术矫正。手术前吕丽群没有在手术协议书上签名,但交纳了手术费3800元,并预付了手术时间。晚10时整,吕丽群按门诊预约的时间躺在简陋的手术台上接受手术,手术医师李丽英对其施行局部麻醉,十多分钟后,沿其乳晕下原切口处轻轻地拉了一刀,当时值班的护士是吴静、郑颖二人。晚11时21分,吕丽群突然感到胸闷难受,随后出现口吐白沫、四肢抽搐、呼吸急促、绀紫、神志不清等现象,所有在场的医护人员当即对她进行抢救。但因抢救无效,吕丽群于27日上午8时40分死亡。吕丽群的母亲杨凤丽闻讯赶来后,看到原来开朗活泼、能歌善舞的女儿僵硬地躺着,悲恸欲绝。随后吕丽群母亲多次向为民门诊部索赔未果。2004年9月2日,吕丽群的母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为民门诊部赔偿各项经对吕丽群的死亡事件做出鉴定,结论为一级医疗事故。另查明为民门诊部做手术是超越了行医范围,且手术的主要执行人李丽英、吴静、郑颖均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无证行医人员。法院依法判决为民门诊部退还吕丽群预交的手术费3800元,支付吕丽群女儿至18周岁的抚养费6.39万元,吕丽群母亲10年的赡养费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6万元,吕丽群的丧葬费1672元,鉴定费800元,亲属往返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3983元,各项共计121755元。
本案中,吕丽群到门诊部做乳房假体摘除手术,在手术中因“一级医疗事故”不幸死亡,是基于医疗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后果,为民门诊部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为民门诊部在本案中的过错还在于:
1.没有按规定办理签字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为民门诊部在为吕丽群施行手术前没有按上述规定办理法定手续,并未履行签字手续。妇女的隆乳整形手术是一项难度较大的整形外科手术,它是通过外科损伤性手段再塑女性乳房形状,使之达到外形美观而又不影响其生理功能的目的。施行这种手术,因为是损伤性的,有切口、有出血,而且在手术中必须使用具有毒性的麻醉剂,所以手术显然存在危险因素。这就要求施行这种手术前须办理法定手续。
2.超越行医范围及无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美容隆胸手术的施行要求医疗单位具备较完善的诊疗救治设备,且有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可靠的技术能力,这是对患者负责及手术成功的基本保障条件。为民门诊部的业务范围是内科、外科、皮肤科,门诊不设留诊,在门诊手术则超越了行医范围,且手术的主要执行人李丽英、吴静、郑颖、均为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无证行医人员,设备简陋,像这样小规模的医疗机构,显然不能施行这类较为复杂的外科手术。然而为民门诊部的医务人员自不量力,将本来可以预见和防止的不良后果,却因毫不负责地施行了该项手术,致使吕丽群在医疗事故中死亡。为民门诊部基于上述原因对吕丽群的死亡应负有全部赔偿责任。吕丽群母亲向法院请求为民门诊部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也是合理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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