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保险的可行性研究
时间:2023-04-23 17:33:45 3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洪水灾害是世界历史上自然灾害中极为严重的灾害之一。然而作为转嫁风险、损失补偿重要手段的洪水保险,却没有大范围普及。究其原因,并不是洪水保险缺乏需求,而是由于保险经营自身的一些原因所引起

“五害之属,水最为大”(《管子篇》),洪水灾害是世界历史上自然灾害中极为严重的灾害之一。人类在与洪水的长期斗争中,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仅仅依靠工程设施来避免洪水灾害是不现实的,因而各国的防洪对策由过去单纯重视工程措施,转向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策略。保险作为防灾减损的一项重要的非工程措施,可以通过在时间、空间上分摊风险,增强社会整体的承灾能力,在防御灾害、灾后救助、补偿和减少灾害损失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然而,现实中洪水保险并没有大范围普及,究其原因,并不是洪水保险缺乏需求,而是由于保险经营自身的一些原因所引起。

风险的可保性原则及洪水风险特征分析

保险具有分散风险、转嫁风险和损失补偿的职能,然而并非所有的风险都具有可保性,可以承保的风险一般必须满足一定的准则:

大量性,即存在大量同质且相互独立的风险单位,满足保险经营所要求的大数法则对于洪水风险,当只有面临洪水风险的人,才参与投保时,大量性条件得不到满足。这是由于明确面临洪水风险的建筑,通常不会超过一国实物资产的1%。因此,保险区域过小或保险对象过于集中,导致投保人数太少,不能满足保险经营所要求的大数法则。这可能是洪水保险不能得到普及的首要原因。

纯粹性,即风险事故的发生对被保险人而言,只有损失的机会而无获利的可能由于洪水一旦发生,会给人们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洪水风险对投保人而言,属于纯粹风险而非投机风险,因此市场上存在洪水保险需求。

可评估性,即风险事件的发生所产生的预期损失,是可以确定或测定的由于小规模的洪水经常发生,因此可通过统计方法分析洪水损失,使得洪水事件的发生所带来的损失是可以评估的。但是,与其他自然灾害风险一样,当发生重大的巨灾损失时,历史统计数据的可信度较差,这是由于发生一次巨灾事件的概率很低,统计数据很少将其考虑在内。然而,通过设定一些假设条件,可模拟洪水事故的发生,因此数据可信度较差的问题可得到解决,通过适当的建模,可对洪水损失进行评估。

偶然性,即风险事件发生的时间是不可预知的,且事件发生本身必须独立于被保险人的意愿洪水风险并不完全满足偶然性准则。隔几年就发生一次的损失,原则上是可以预知的,因此通常不被保险公司所承保。尽管洪水的回归期间是准确定义的,但是损失频率通常不可预知,不过也有例外的情况,即当洪峰快来时,承保的风险损失是可预知的。类似的,改变水道的工程项目或修筑防洪堤,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洪水风险增加或降低,这种风险状况的改变是可预知的。例如,修建防洪堤可使上游水平面维持在一定水平,但是会使水的流速加快,导致下游的水平面上升,增加下游的洪水风险。因此,保险公司要关注这些变化,并采取适当的承保技术,使得所承保的洪水风险是意外风险。

经济可行性,即收取的保费必须是充足的,以满足将来发生的损失赔付的需求,且费率必须合理,不能过高当洪水保险承保的区域人口密集,一旦发生洪水事件,所有投保人都申请保险索赔,则收取的保费不足以赔偿损失,洪水保险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而回归期间是100年的洪水事件,能使风险承担者建立足够的资金储备以应付洪水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承保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洪水保险的高费率不仅体现在高损失率上,而且也体现在高费用率上。这是由于洪水风险承保的技术性强,且洪水的发生有很强的季节性,理赔时间比较集中,损失评估工作难度大,此外,保险人难以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管理措施,保险人必须投入大量的成本,最终导致投保人的保费负担加重。高得吓人的保费,必然使收入不高的投保人在洪水保险面前望而却步。

分散性,即保险对象的大多数不能同时遭受损失一次洪水事故一旦发生,往往波及多个县甚至多个省,使得洪水风险单位过于巨大,在一省以至于一国之内,都难以得到有效分散。因此,在同一洪水风险区参与洪水保险的投保人越多,风险越不容易分散,风险损失越大。要实行洪水保险,承保范围不能太小,必须大面积开展,同时,对洪水保险在一国和世界范围内进行再保险,是十分必要的。

从上述对洪水风险的可保性分析可以看出,在可保风险应满足的六大条件中,除了第二个条件能够满足外,第三个和第四个条件勉强能够满足,第一个和第六个满足程度较低,而第五个条件一般不易满足,因此相对于一般的人身、财产风险,洪水风险的可保性较差,只有较弱的可保性,如果洪水保险实行纯粹的商业保险,又没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或补贴,较弱的可保性将使得洪水保险的商业化经营困难重重,这也是为什么洪水保险的纯商业化经营,在世界各国普遍不成功的重要原因。

洪水风险可保性的进一步探讨保险原则是确定一个风险是否为可保风险的重要准则,但并不是所有的准则都同等重要,在这里我们所关注的是大量性、可评估性、经济可行性和分散性。

(一)逆选择———主要瓶颈在任何形式的保险市场内,承保建筑物和室内物品的保单中,只有一小部分会受到洪水的影响。但是,洪水所影响的区域总是同样的地区,而且特定河流的泛滥几乎是以固定时间间隔出现,因此,这种洪水不应被视作无法预测的事件。一方面,仅是居住在这些受影响地区的人在寻求保险,而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愿意为其提供保险服务的人,却对这种保险不感兴趣,因为他们认为风险很低。因此,如果保险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向个人出售单独承保这种风险的保单,保险费将非常高,以至于投保人一般会认为不可接受。这种现象称为“逆选择”。如何有效解决“逆选择”和高保费问题呢?

扩大风险累积如果洪水只是自然灾害之一,可将洪水和其他自然风险一起采用一揽子保单承保。例如,当大部分损失是由风暴造成的,那么将洪水风险和风暴一起承保的保单,可有效降低逆选择,这是因为风暴袭击的地区通常和洪水多发地区不同。通过强制的方式将洪水风险捆绑于火灾保险中,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如果国家实行强制性洪水保险,也可有效规避逆选择。但是,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该方案的有效程度就值得商榷了。然而,当保费与洪水风险相匹配时,其可接受程度可得到大大提高。

增强人们的风险意识,加大洪水保险的宣传力度。许多人不会意识到他们的财产面临不常发生的风险的威胁。如果人们了解风险的存在,例如,如果人们知道沿河地区和沿海地区可能遭受一次损失过百万的巨灾时,由于风险可能随时发生,人们会增加保险需求。

风险累积越大,对个人而言瓶颈越小。因为大部分人低估了他们所面临的洪水风险,许多国家的保险需求集中在损失频率高的风险。这意味着存在损失瓶颈,因此,参与投保的人均洪水保险保费很高,导致洪水保险对潜在的投保人失去吸引力。表一显示了增加风险累积对风险保费的影响。

降低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按损失发生的频率对风险进行分类,对于损失频率较高的风险不予承保。此外,通过设置免赔额将小额损失转嫁给被保险人,和对所承保财产采用重置价值等措施,控制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以达到降低费率的目的。

收取与风险相匹配的充足的保费对承保范围和保费划分级别,如在高风险区,收取较高的保费或设置较高的免赔额,体现保费的公平性,以提高险种的可接受程度。

上海金融报/张琳、孔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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