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有次数的限制:1)申请再审人就同一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请再审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未再审案件如何信访
申诉制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对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请求重新审理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其规定为申请再审制度,而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称之为申诉制度。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同时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也规定了申诉制度: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应当指出的是,当事人不服民事生效裁判请求法院重新审理的行为,与当事人不服刑事和行政生效裁判请求法院重新审理的行为,在法律上都属于相同性质的诉讼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制度进行处理。但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在解决同一性质的问题时,却分别规定了申请再审制度和申诉制度。
申诉的权利基础是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即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监督权,以及参与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业的管理权和言论表达权。在司法领域,公民的申诉权主要表现为要求司法机关对已经处理的生效裁判进行复查的权利,它没有诉讼权利的性质。公民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主要是为司法机关提供发现生效裁判是否存在错误的线索。尽管申诉的目的是为了引发再审程序,但它仅仅是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程序的材料来源和信息渠道,申诉并不会必然引起再审程序。因此,从功能上看,申诉不像申请再审那样,具有直接开启再审程序的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