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土耳其提出了20多项索赔,专家组仅支持其中2项。就土耳其提出的要求而言,它们基本上都是小问题,很少涉及基本和体制问题。然而,所反映的一些问题值得注意
专家组认为,在整个专家组程序中,专家组面临的基本问题是调查机构的调查义务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即通过提出证据或主张来促进程序。与此相关,反倾销协议似乎包含两种程序性义务:一种是调查机关有义务以反倾销协议中明确和详细规定的具体方式履行义务,另一个是确立正当程序原则的义务,以及调查机关如何行使其自由裁量权。第一类义务由调查机构主动履行,利益相关者不需要或没有义务提出问题以保护其权利。对于第二类义务,利害关系人的行为是保护其权利的关键。正如上诉机构之前指出的那样,反倾销调查的完成需要利益相关者的密切合作,而反倾销调查是一个双向互动的过程。当调查当局有义务向利害关系方提供提出证据或索赔的机会时,如果利害关系方没有提出证据或索赔,则没有事实证据记录,使小组能够判断调查当局是否提供或拒绝了这种机会。当反倾销协议允许调查机关自行作出判断和处理,且调查机关为利害关系方提供提供信息的机会时,如果利害关系方决定不提供信息,其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这与调查当局的责任无关。在土耳其提出的大多数索赔中,专家组经审查和分析后认为,土耳其对埃及的指控属于上述第二类义务。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土耳其被申请人没有提出自己的主张或证据。因此,在本专家组的诉讼中,作为申诉人的土耳其没有证明埃及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的相关义务。在本案中,专家组裁定埃及没有评估影响国内产业的所有因素,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3.4条。埃及调查当局在裁决中仅以表格的形式列出了影响国内产业的因素,而没有分析、解释和评估这些因素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专家组裁定埃及的做法不符合《反倾销协议》第3.4条的“评估”要求。本案提醒反倾销调查的被申请人(产品出口商和制造商),如果他们不主动提出索赔和提供证据,他们的权益可能得不到保护。这似乎是常识问题。但关键是记住这句格言并付诸实践。如果你不自救,即使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专家组也帮不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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