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3-06-14 12:50:22 2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民事诉讼中送达存在的问题

(一)直接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给受送达人或者由其同住成年家属、诉讼代理人、单位负责人、代收人签收的送达方式,这是民事诉讼中最常用的一种送达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送达往往存在种种困难,有的因受送达人故意躲避,法官数次到受送达人处,都难以见到人;有的受送达人常年外出打工,根本见不到人,即使知道法院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也不理不睬;有些单位办公室、传达室的工作人员以未得到领导授权而拒绝签收。而在能找到受送达人中的有百分九十以上的人都拒不签字。

(二)留置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但在实践中也有一定的困难,基层组织人员不愿到场,难以邀请,有时送达在工作以外的时间,更是难以邀请;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很容易引起受送达人的对立情绪,往往还得偷偷拍照,如果受送达人发现在拍照,强烈要求删除,否则送达人不能离开;有时受送达人会拒绝接收留置的法律文书,更有甚者把留置的法律文书扔到门外。

(三)邮寄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将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通过邮政局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因为一些邮寄人员不负责任,没有投递到受送达人手中;有时因找不到受送达人而退回,使邮寄送达多归于无效。在一些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因邮寄送达无效,而案件的审限到期裁判文书无法送达,不得不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四)公告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这五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的相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在适用公告送达方式时,常常需要基层组织出具受送达人的信息情况,公告时间过长,且公告多刊登在报纸上,多数受送达人不看报纸,根本不知道已经被起诉,法院作出判决后,很多当事人申请再审,增加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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