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回执和送达证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3-08-18 17:21:03 4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同的送达方式,送达程序差异很大。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派人将诉讼文件直接送达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直接交付的特点是司法机关直接向收件人交付诉讼文件,而不是通过中介或其他中间环节。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文书通常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如收件人本人不在,由其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代收人还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盖章。公安部门送达诉讼文书,一般应以直接送达为原则。由于直接交付的可靠性强,所需时间短,效率高,通常重要的诉讼文都应该尽量采用这种方式。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签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收件人住处的送达方式。留置和交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只有当收件人或收件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件或签名并盖章时才能使用。如果找不到收件人,也找不到收件人,可以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程序是在收件人本人或收件人拒绝接收或签名并盖章的情况下,送达人员邀请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将诉讼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并在送达回注明拒绝的原因。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字,即认为已经送达。留置和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尽管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并非所有的诉讼文件都能适用于留置送达,例如,调解书就不适用。三、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达收件人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一般是收件人不住在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所在地,直接送达困难时采用的送达方式。其程序是,委托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将委托书、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执送达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受委托的公安司法机关收到委托送达的诉讼文件时,应当进行登记,并由专人及时送达收件人,然后将送达的回执及时退回委托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的公安司法机关不能送达时,应当及时告知委托的公安司法机关不能送达的原因,并退回诉讼文件和送达回执。四、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将诉讼文挂号邮寄给收件人的送达方式。其程序是,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送达回执登记邮寄给收件人,收件人签收登记邮寄的诉讼文书后,认为已经送达。挂号收据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五、转交送达。交付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交给收件人所在机关,单位收到后再交付给收件人的交付方式。通常适用于军人、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付程序为诉讼文书的收件人是军人的,应当由部队以上单位的政治部门传递。收件人正在服刑的,应当通过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转交。收件人正在劳动教养的,应当通过劳动教养单位转让。单位收到诉讼文件后,应当立即交收件人签收,并将送达回证及时退回送达的公安司法机关。主要考虑收件人的特殊情况。收件人是军人,有利于保守部队的机密,也有利于部队政治机关及时了解情况,做好收件人的思想工作,保持部队稳定。对于服刑人员和正在接受劳动教育的人员,有利于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及时掌握收件人的思想趋势,防止事故发生。

送达回执送达方式有哪些?

一、送达方式

(一)介绍

送达方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

(二)凭证

送达回证是司法机关依法将诉讼文件送达收件人的凭证。送达回证是司法机关依法送达诉讼文件的证明文件,是计算期间的根据,是送达程序的必要形式。

1、送达是公、检、法机关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2、送达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件

4、送达的收件人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机关、单位

二、送达方式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是指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代为送交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转交送达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特殊的收件人由有关部门转交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特殊的收件人是指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

6、公告送达

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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