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该法司法解释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二、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存在的问题
1、送达功能未得到发挥,送而不达。我国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为规范公告送达,最高法院要求统一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但因《人民法院报》的覆盖范围不广,公民也没有看报的义务,受送达人难以看到该公告,导致受送达人出庭率极低,案件多为缺席审理,不利于保障受送达人的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反诉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
2、公告内容不规范。我国法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该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说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但实践中鲜有法院在公告内容中写明上述内容,这导致受送达人即使看到了公告,也不知送达的主要内容。
3、受送达人身份不特定。公告的开头一般就是受送达人的名字“某某某”,没有注明个体特征,因我国同名同姓者众多,导致被公告人身份的不特定,被告不明确。
4、公告周期长,形成诉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经过的期限是六十日。加上寄发公告到见报的时间以及一个月的举证期限,案件审理期限就很长了,客观上大大拖延了诉讼造成原告诉累,司法效率也低。
5、认定下落不明无标准。对于认定被告下落不明,有以作为户籍管理部门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具有一定法律效力;有以被告方近亲属出具无法联系的证明,虽有一定可信度,但经常出现近亲属为避开送达的法院工作人员,故意隐瞒被告下落的情况;有以法院在被告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也只是寥寥数语,予以形式上的确认而已。但如何认定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并无具体的标准。
6、原告怠于协助送达。原告方经常不积极寻找被告的下落,认为纠纷到了法院就能解决,将送达的责任完全寄予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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