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邮寄送达有哪些问题
(一)邮寄送达效率不高。
笔者所在的区域,送达人外出打工家中无人的现象非常普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法律文书虽然经过邮递,送达文书也已签收,但投递人员往往对法院的业务要求不是那么专业化,往往将法院的法律文书送达到接收人所在地的收发室、警卫室、村委会办公室,送达证上大多都是由这些单位及村委会的值班人员签收的。由于一些部门警卫室,收发室,村委会值班人员责任心疏忽,使法院的送达文书如开庭传票,判决书等,不能及时送达到当事人手中,特别是农村农忙季节这种现象极为突出,因此,开庭缺席、错过上诉期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送达回执联上的填写不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却很少在回执上填写证件号码。由于法院在直接送达时亦无权强制要求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提供身份证明,因此,规定邮递人员在邮寄送达时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明并填写号码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很多代收人因此拒绝接收,邮件被退回。另外,代收人签收时也未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是否为同住成年家属或其指定的人所收,无法在邮件回执上体现出来,还需法院进一步查明。
(三)在改退批条上的填写不规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然而不少投递员则未按该规定操作,而是在一次不能送达的情况下就将邮件退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达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达的司法解释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其中对于送达有所规定,、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
三、交付的方式有几种
(一)现实交付
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合意转移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放弃全部占有地位。直接占有是否终局性转移,须依一般社会观念定。
(二)观念交付
1、简易交付
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达成合意时,即视为已经完成现实交付。受让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简易交付。
2、指示交付
指让与人的动产被他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且合意对受让人移转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的返还请求权(债权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回复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第三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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