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时间:2023-02-23 10:42:05 4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适用除斥期间,但有一个特别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元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请求权构成要件有什么?

1、须有权利人合法享有基础民事权利之事实。

(1)请求权人须享有基础民事权利。不享有这一基础民事权利,请求权则为无源之水。我们从请求权行使中各具体称谓中可以窥见,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分别是以存在的债权、物权为基础的。

(2)权利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在所不问。若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由其监护人或财产代管人行使请求权,这在学理上与实务上均无障碍。值得注意的是请求权本身不具有单独转让性,须随同基础民事权利转让才能转让。

2、须有特定相对人不给付的事实。

(1)须有妨害物权等绝对权之事实。“妨害之谓者,于物权人行使权利,支配物有不利影响也”;

(2)须妨害之事实足以影响物权等绝对权人对物的正常支配,即物权的完满状态受损;

(3)须妨害为现时之妨害或未来可能妨害,若曾有妨害但现已消失,则不能主张请求权。就债权等相对权而言,由于请求权往往就是其享有的权利的内容,债权本身的性质即被视为请求权,因此,债权请求权中不给付事实之存在是其请求权构成要件是显而易见的。

3、须有相对人出现

4、不给付事实非出于权利人之意愿。

(1)就物权等绝对权而言,若物权人自愿限制其权利之行使,并使相对人产生合理之信赖,则物权人不得行使物权请求权。

(2)就债权等相对权而言,债权人通过免除债务人义务,必然导致债的消灭,这就是说不给付的事实如果是出于债权人的意愿,则不产生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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