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一般认为,这里的需要强制拆除的,系指涉案建筑已被下达了强制执行决定。而本案中,镇政府仅仅下达了一个责令停止文书一个责令限期改正文书,显然是没有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便将委托人的两层房屋拆除。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不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不是,《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所以,责令停止不是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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