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户在出租房内正常死亡,房东可向租户索赔损失
王老太租住迟某房屋多年,双方一直保持良好关系。王老太女儿李某与她共同居住,照顾其生活起居。而不幸的是,一天,王老太突然躺在沙发上昏迷不醒,120急救车来到时王老太已经去世。事后,李某就与房主迟某协商不再租住房屋。迟某认为,王老太在自己房子里去世,按民间习俗来说是很不吉利的。况且王老太去世那天,急救车及灵车先后到了现场,周围邻居也都看到了,以后这房子可能没人愿意租住,也不好卖,房子是肯定贬值了,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王老太在租住房屋去世,确实给房屋出售或出租造成了影响,李某应该担负一定责任,向迟某赔偿损失。最后双方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
二、租户在出租房内因意外事故死亡,按照事故责任认定承担责任
因意外而导致租户死亡的事故,一般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定责任的承担问题,有三种情况:
1、出租人负全部责任。出租人对其出租的房屋和设施负有维护、修缮、管理使其适于居住使用的责任,未尽义务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京打工的王某在出租房内洗澡时触电身亡,主要原因是房东未按安全标准安装线路,购买的热水器也不符合安全标准,导致王某触电身亡。法院审理认为,房东张某未尽到提供安全住所的义务,应对王某的死负全部责任,判决张某某根据其过错程度赔偿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八十万余元。
2、承租人负全部责任。如果房主提供的出租房屋安全合格,已经尽到了提醒其注意安全使用的义务,而承租人不听劝阻导致事故发生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2014年,陈某在承租房内死亡,现场勘察结论为:取暖用煤炉烟道堵塞,室内通风不良,一氧化碳浓度过高致使死亡。经查,租房合同中明确写明了不能使用煤炉取暖。陈某生前曾3次收到房东韩某送达的禁止其使用煤炉取暖的书面说明。丰台区法院认为,出租房屋通风情况良好,出租人已经尽到了提醒承租人注意安全使用的义务。承租人不听劝阻紧闭门窗使用煤炉,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中毒死亡属意外事件,出租人承不担侵权责任。
3、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租客违规使用出租房需负责任,房东没有尽到提供安全的设施和提醒义务也要担负责任。
2011年,胡某在出租房内因火灾死亡。经查,胡某租住的房屋电路年久失修,电路老化严重,而胡某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造成了火灾发生。法院认为,胡某和房东都负有责任,应当根据事故认定书承担自己的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无论是房屋所有权人还是实际居住人,均应加强安全意识,注意室内的防火、通风、防盗,对相关设备定时检修,以防危险事故的发生。租户应当确保自己的安全,发现隐患及时联系房东整修。房东也不能将房屋出租后就不管不问,应及时提醒租户注意安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安全大于天,生命重于山,安全问题无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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