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上市出租的公租房有哪些
时间:2023-02-27 14:02:17 3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公租房可以上市出租的情形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情形;

(三)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四)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已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的租金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其中涉外房屋租赁应当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二、公租房不得上市出租的情形

(一)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

(二)已经被列入拆迁范围并已冻结户口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公租房的使用权

1、公房承租人之间以无偿或有偿方式互换公房承租权。公房承租权互换限于使用权和使用权之间,公房承租人之间以结算差价的方式互换承租权,也就是说,双方在住房面积、位置、结构、朝向、设施、成新、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差异,由交换一方向另一方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补偿数额由双方自行议定。

2、公房承租人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公房承租权交换住房产权,即承租人可将公房使用权作价,通过补差价的方式购买私房、商品房。取得原公房使用权的私房主或开发商成为新的承租人,原公房性质不变。

3、公房承租人有偿转让公房使用权。公房承租权直接转让,指的是公房承租人可将其公房使用权直接转让给他人,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承租人转让其公房使用权后,取得相应价款;受让方购买到公房使用权,成为新的承租人,原公房性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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