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一、办理落户手续流程
户口即户籍,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落户口手续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第一,携带人才中心的集体户口卡、身份证,到原籍派出所申请迁入。原籍的派出所出具准予迁入证明。第二,凭迁入证明,携带身份证到挂靠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请求开户口迁出证明。第三,凭迁出证明、在迁出证的有效期内,带身份证到原籍派出所办理落户。
二、公民如何迁出本户口管辖区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1、公民迁出户口管辖区,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出证件,注销户口;
2、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的,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允许迁入的证明,并向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手续;
3、公民迁往边境地区,必须经常住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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