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延期交房出房纠纷怎么处理
时间:2023-04-11 16:00:57 3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出卖人延期交房应由买受人催告其交房;如果出卖人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交房的,买受人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一、交房后房子有问题找谁

交房后房子出现问题可以找出卖人负责,如果是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如果是其他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由出卖人负责维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在什么情况下买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受人可以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况:

(1)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人请求解除安置协议。

(3)开发商将商品房出卖后,又将同一房屋进行抵押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4)开放商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消费者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5)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6)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再将此房屋出卖给买受人的,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8)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也无处理约定,且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9)出卖人迟延交房经催告后三个月期满出卖人仍未房,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0)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期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三、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怎么样处理

买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经审查房屋已经完工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性交付条件的,可以判决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备法定或约定交付条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后,又以房屋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完善房屋交付条件,并主张因房屋交付条件不具备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出卖人“于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实际逾期交付房屋的,买受人应当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房屋逾期尚未实际交付,买受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出卖人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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