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增值税法已经作了重大的变革,更趋于公平和规范,充分体现了主体税制与市场机制协调相宜的原则。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特点:
(1)普遍征收
(2)价外计税
(3)专用发票
(4)税率简化
企业上交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小规模纳税企业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的“应交税金”科目所属“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可按规定设置有关的专栏进行明细核算;也可以将有关专栏的内容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分别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沿用三栏式账户,在月份终了时,再将有关明细账的余额结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但在税收业务处理中,我们发现不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留抵税款”的概念理解不清,他们不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而是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面余额认定有无欠款,误认为“留抵税款”是国家欠了纳税人的税款。
[案例126]
[案情说明]日京(深圳)株式会社系一般纳税人企业,2002年1-3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的各月发生额为:
1月份进项税额11.5万元,销项税额12万元,已交税金1万元;
2月份进项税额13万元,销项税额15万元,
3月份进项税额17万元,销项税额14万元,已交税金1万元。
其账面有借方余额25000元。由于该企业未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日京(深圳)株式会社
便认为已经无欠税了。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
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会计处理]日京(深圳)株式会社从3月底设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则日京(深圳)株式会社应补做下列会计分录:
(1)、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5000
(2)、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2000
(3)、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0000
[分析指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留抵税款”。为了分别反映企业欠交增值税税款和待抵扣增值税的情况,企业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对上述问题正确进行账务处理。
这样,本例日京(深圳)株式会社到3月底“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5000元,为该企业目前欠交的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30000元,为企业的“国抵税款”。相关情况便一目了然了。
来源:财务顾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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