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单位把一栋房产销售了,这栋房子是10年前买的,在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准予扣除项目?
答:吉地税函[2007]7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委托经省以上有关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评估报告和支付评估费用的正式发票。无评估报告的,按下列办法计算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无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以应缴纳契税的计税金额确定为转让收入,按扣除项目的金额=发票所载金额×(1+购房年度×5%)的公式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二)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无评估价格,又无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以应缴纳契税的计税金额作为核定征收额,依率计征。计税金额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核定征收率为0.3%;50万元至100万元的,核定征收率为0.5%;100万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
提示:看您属于哪种情况,有评估价格要提供评估报告及相关发票。无评估价格但有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发票所载金额×(1+购房年度×5%)。既没有评估价格又没有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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