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行为是否有效的
时间:2023-03-18 19:50:22 4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逃债、签订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一、股东直接诉讼与间接诉讼有什么区别

股东直接诉讼与间接诉讼的区别如下:

1、根据不同;

2、提起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

3、诉权不同;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

6、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

7、诉讼所得赔偿的所有权不同;

8、诉讼判决结果的约束力不同。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二、关联交易法律规定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担保公司股东关联关系认定标准是什么

担保公司股东关联关系认定标准是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5条)。

担保人所付的法律责任分为两种: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合同规定还款之日起,有效时间为一年.一年后以你自己的意愿决定贷款的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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