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民法典自愿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主观上串通、损人利己,客观上实施了一定行为来达到目的。从而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当然无效。
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
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构成要件主要是三点:
1、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为谋取自己的利益骗取他人提供担保;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
3、骗取担保的行为使保证人的利益受损。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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