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的认定如下:
1、买受人是否履行了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注意义务;
2、审查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3、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流程和合同内容是否完整详细;
4、审查后,买受人的身份,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
恶意串通行为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要求恶意串通的行为人进行了串通的行为并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2、主观上要求恶意串通的双方都具有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并且明知恶意串通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利益损失而故意为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全文46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