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职和免职的差别
时间:2023-07-02 11:55:06 3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免职和撤职处分一般有以下的2个区别:1、概念不同。撤职通常是一种行政惩戒的措施,属于行政处分的范畴;免职一般是法定的人事处理种类,不具有惩戒性;2、影响不同。撤职通常是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并且会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而免职一般不会影响到级别和工作。

公务员处分中没有“就地撤职

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在全市政法工作暨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表彰会议上放狠话,称本次东坑赌场案件中公安分局局长被免职还是比较轻的处罚,今后一旦出现类似情况将就地撤职。(1月15日《广州日报》)

说实话,作为一个公民,很欣赏东莞市委书记刘志庚的快人快语、坦诚直率。前不久,刘先生就坦白:2009年,东莞无法实现在年初制定的GDP增长10%的目标。对比打肿了脸充胖子,甚至做虚假GDP去搞政绩的部分官员,如此坦承得到了宽容和尊重。

但此番刘书记在打击黄赌毒的大会上的狠话,却有点中情不中理。不免给人一种错觉:究竟是权力在打击黄赌毒还是法治在打击黄赌毒

我们都知道,一个公务员的录取要走很多程序,同样,一个公务员的撤职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为此,我们不禁要问:就地撤职符合哪一条显然,就地撤职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都难说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也是有待商议,至于被处分人陈述和申辩权在这里更是无从提起。

刘书记就地撤职说,很有杀无赦,斩立决的戏剧张力,老百姓听得很爽,对消极打击黄赌毒也能够起到一个杀鸡儆猴或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负面影响呢:一,程序不合法,当我们用不合法的程序去达到合法的目的,那么达到后也只会使法治元气大伤;二是有权力至上之嫌,事实上,不管是针对黄赌毒还是公务员的处罚,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我们只需要按照规定办事即可,而无需一时爽快的就地撤职。否则,人们眼里看到的只是权力,而不是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条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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