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经出租的房屋进行拆迁,在补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或者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则只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补偿的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产权调换。
2、如果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间没有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或拆迁人没有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则在补偿时只能实行产权调换。
3、拆迁出租的政府定价的公有住房时,承租人可按房改房政策购买原承租房屋;当承租人购买后,只对房屋购买人进行补偿。补偿的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产权调换。
4、拆迁出租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不能一次性安置的,过度期间的租金由拆迁人补偿。
5、拆迁出租房屋,应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在规定的过度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应一次性支付,需要过度的,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房屋已垮如何补偿拆迁费
房屋已经倒塌,对倒塌的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时,要对倒塌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的价值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
1、货币补偿。
2、产权置换。
3、结合型补偿。
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有: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集体意志,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那些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民主决定都是自然无效的。村民自治必须在民主和法治的轨道上才能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做到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
2、平等原则。在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中,要充分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享有平等的待遇,正确地处理利益关系。之所以会出现剥夺少数成员或村民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收益权,主要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次的收益和征地款分配总量是恒定的,为了更多的分配集体收益,惟有通过减少应分款人数来实现多数村民的最大利益化,因此,公正、公平地分配征地款是保障每个成员或村民享有土地收益权的前提。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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