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单位宿舍准备睡觉,没想到上铺的同事连人带床塌了下来,正好砸中下铺兄弟
身体多处骨折的下铺兄弟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不过问题来了,因为并非在工作时间,那么在单位提供的宿舍里受伤算不算工伤呢?
上铺脱落连人带床砸下致下铺兄弟骨折
2012年2月10日,26岁的晓旭(化名)被聘为沈阳一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保安人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吃住都在单位。
2012年4月22日,下班后,晓旭回到单位提供的位于五爱街一处宿舍的下铺休息。
躺在上铺的同事晓波突然感觉不对,但没来得及反应,他就连着床铺一起塌了下去,晓波和床板全都砸到了晓旭的身上。
晓波赶紧和同事把床板抬起来,把晓旭扶起来时,晓旭称右臂多处受伤。
当晚经过医院诊断,为右肘骨近端骨折,右肘桡骨小头骨折。
公司认为伤是发生在下班后,不能算工伤
晓旭表示,事情过去了近一年时间,他所伤的右胳膊活动受限,影响正常生活,因此与单位协商解决,但单位领导认为伤是发生在下班后,不能算工伤,并让我走法律程序。
晓旭认为,受伤虽然不在工作时间里,但宿舍是单位提供给员工的,由于对宿舍管理不善,才造成这个后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单位赔偿伤残补偿金、精神损失费等。
物业公司辩称,原告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我们不认为是工伤,原告的医疗费我们已支付,并且让原告带薪休息两个多月,上班后也照顾其伤情,安排比较轻松的工作。
法院认定原告应得到赔偿一审判公司赔付5万余元
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经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晓旭右桡骨骨折评为十级伤残。
13日,北国网、辽沈晚报记者从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沈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被告提供的宿舍休息时受伤,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得到赔偿。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物业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晓旭残疾赔偿金46446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900元。案件受理费由物业公司负担。
律师认为原告是在该单位提供的宿舍进行活动,应属于工伤
虽然此案在接受法律援助时的案由为工伤待遇,但法院是以健康权纠纷立案受理。
尽管如此,在下班后回到单位提供的宿舍内休息,而且员工确实与公司有劳动关系,那么此时发生的意外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呢?
晓旭的代理人,辽宁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冰表示,虽然该员工并非是在上班时间出现意外,但确实是在该单位提供的宿舍进行活动,属于日常的正常活动,而且应属于为公司工作后的休息,并为次日继续工作做准备。我个人认为,应该认定为工伤。贾律师说。
四种上下班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现实生活中,有关上下班途中,但并非正式工作时间内发生意外伤害而申请工伤的情况非常多见,认定起来也相对较为麻烦。
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是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对于合理时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范围,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比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场买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