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邕宁区的小玉(15岁)于今年7月10日突然失踪了,他的父母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寻找,但一直不见踪影。一个多月后,小玉的尸体在他家附近的江河里被发现。经民警调查,小玉之前与另外3个伙伴去游泳不幸溺水身亡,而同伴故意藏匿死者衣服并隐瞒不报。
痛失儿子的死者父母一纸诉状递上法院,向与其儿子一起游泳的3个伙伴及其父母共计索赔损失35万元。11月4日上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死者父母的陈述
小玉的父母在起诉中是这样陈述的:
今年7月10日,他们的儿子小玉与小施、小苏到小陈家中玩耍。当天下午3时许,小陈、小苏提出要去邕宁区蒲庙镇的清水泉游泳,要求小施和小玉一起同去。小玉称自己不会游泳,表示不愿意去。但在小陈等3人反复怂恿下,小玉答应一起去了,但表示只在岸上帮看衣物。
到了清水泉,小陈等3人便下水游泳,小玉在岸上帮看管衣物。小陈明知小玉不会游泳,仍在水中反复叫小玉下水游泳。在对方的怂恿下,小玉下水游玩,悲剧就这样发生了。由于小玉不会游泳,在与3个同伴的戏水中,不幸溺水。
3名同伴发现后,不向在附近游泳的人员呼救,致使小玉溺水身亡。事发当天,小陈故意将小玉的衣物带回蒲庙街藏匿,刻意隐瞒事实。第二天,小陈的母亲李某为了逃避责任故意带小陈、小苏去北海旅游。
小陈从北海回来后,曾几次到小玉他们家里,装作关心的样子询问小玉的下落。作为死者父母,他们和学校也曾经多次向小陈3人询问小玉的下落,但小陈等3人均不承认与小玉一起去游泳的事实。事发一个月后,直至小玉的尸体被打捞上岸,小陈等人在派出所面对民警询问时仍不说实话,千方百计推卸责任。
索赔损失35万元
小玉的父母在起诉中还称,由于小陈等3人故意隐瞒事实,致使小玉的父母租车到北海等地四处寻找儿子,并到处张贴寻人启事。在小玉的尸体被打捞上来后,因小陈等3人不说实话,致使他们不能及时确认小玉尸体,因而停尸近一个月才被火化。
法庭上,小玉的父母认为,小陈等3人作为在校学生,虽然未满18岁,但他们应该知道不会水性的人到清水泉去游泳的危险性,而且学校在放假时已反复强调学生不能结伴到野外游泳,加上清水泉地形复杂,即使是熟悉水性的成年人也要倍加小心。小玉是在3个同伴的怂恿和引诱下游泳的,他们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有严重过错,与小玉溺水身亡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事故发生后,小陈等3人不采取补救措施,还故意制造假象,隐瞒事实真相,致使损害扩大。尽管小陈等人未满18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他们的过错仍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小玉的父母向小陈等3人及其父母共计索赔损失35万元。
怎样分担过错责任?
小陈等3人及他们的父母辩称,造成小玉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小玉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及小玉自己下水游泳,小陈等3人对小玉死亡的作用是轻微的。理由如下:
一是作为监护人,小玉的父母对儿子在生活、安全等各方面有全面的管理、教育、保护的义务。但在事发当天,他们完全没有对小玉的人身安全尽到管理、教育和保护的责任,如果他们关心小玉的活动情况,就不会发生小玉溺水的后果,所以小玉的父母有严重过失。
二是小玉本身不会游泳,应该知道去游泳的危险性。事发当天,因天气炎热,小玉不顾生命安全,自己下水游泳,才造成了溺水死亡的后果,小玉本身有严重过错。
三是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小陈等3人反复怂恿和唆使小玉一起去清水泉玩。到清水泉后,小陈等人下水游泳,小玉是在岸上觉得热以后,自己下水游泳的。
四是小陈等人见小玉溺水后,也反复下水寻找,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至于事后不报告的行为,也是未成年人害怕的正常反应。这些当事人都是未成年人,对小玉不负有管理、教育保护的义务。因此,小陈等人对小玉的死亡过错轻微。
综上所述,他们认为,对于小玉死亡的责任,应该按9:1的比例分担责任,小玉占9,小陈等3人占1。
在法庭上的调解阶段,由于原告和被告的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主审法官表示,他们将继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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