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伴溺亡还威吓他人隐瞒懵懂少年被判担责
时间:2023-04-24 01:10:11 2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面对同伴溺水后不及时求救,居然还威吓其他同伴隐瞒事实,最终导致同伴溺水身亡。3月1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结伴游泳引发溺水身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威吓他人隐瞒事实者被判承担部分责任,赔偿各项损失40144元。

2010年10月17日下午2时30分左右,13岁的刘某即本案死者与徐某(15岁)、陈某(10岁)、王某(8岁)三人结伴去河里洗澡,由于刘某不识水性,四人开始只在河中浅水区玩水,后徐某独自涉水到深水区游泳,刘某后也从浅水区涉水到徐某游泳的石岸看其游泳。这时徐某非常自信要求刘某跳到水中游泳,并保证能帮助刘某学会游泳。刘某随即跳入水中。由于不会游泳,恐慌之下的刘某拼命用手缠住徐某,徐某为不使自己与刘某一起沉入水中,便推开刘某独自游上岸,找来木棍准备营救刘某,此时刘某已沉入深水中,闻讯赶来的陈某、王某均不知所措,要求徐某继续施救,徐某知道已自己体力无力从深水中打捞刘某,便以刘某已经死亡为由威吓二人,要求二人不得将此事告诉他人。此后大家各自迅速离开溺水现场。当晚7时,刘某尸体被发现。2011年1月20日,刘某父母亲将徐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尽到注意与监护的义务,造成死者下河游泳溺水身亡的事件,原告自身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徐某邀请死者跳下水的承诺,加强了死者跳下水的欲望,特别是徐某在死者溺水施救不能后,未通知死者家属或其他成年人营救,而是要求所有在场人隐瞒死者溺水的信息,客观上耽搁了死者获得营救或打捞的时间,对事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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