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资格不能随意放弃,但可以转让。监护人应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如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可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不服时,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监护资格通常不能随意放弃,但可以转让。依据法律规定,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并且监护人应该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能否将监护人资格转让?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监护人资格不得转让。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得虐待、遗弃或者非法剥夺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资格的转让可能导致被监护人受到损害,因此法律禁止监护人资格转让。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被委托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对被委托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虽然监护人不得转让监护资格,但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
监护资格的转让可能对被监护人造成伤害,因此我国法律禁止这种行为。不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监护人负责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或非法剥夺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资格转让可能导致被监护人受到损害,所以我国法律禁止这种行为。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符合法律规定的人。被委托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监护人也要对被委托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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