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的做法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至于交接工作的具体流程要看单位怎么规定了,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
2、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员工脱密后才可以离职的,应当在这段时间安排员工到不涉密的岗位工作,要求员工继续履行原工作是不合法的。
3、你拒绝在原岗位工作,那这个可能会造成你不服从公司安排违纪被开除的,因为这个月内你还是要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上班。所以最好还是服从,但是从单位角度说,你真的不适合还在原岗位再去接触保密性的工作。所以可以和公司协商,我最好还是不要涉及这些岗位秘密,去做其他工作。
按照《劳动合同法》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脱密期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实质上是有所违背的,前者赋予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脱密期却将提前通知期延长到了最长6个月,虽然从现在的立法状况看,尚无一部法律说脱密期是不能约定的。
但是作为法律的《劳动合同法》即上位法,与作为部门规章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即下违法相抵触时,优先适用上位法,即劳动合同法。
一、辞职后脱密期内是否能正常上班
辞职后脱密期内能正常上班,用人单位通过约定,要求员工在离职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在员工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必须为用人单位再工作一定期限,该期限届满,员工才可以正式离职,在通知后的这段时间内,用人单位可以将员工调换至不需保密的工作部门,以确保员工不再获知新的商业秘密,因此又被称为提前通知期。这一制度是基于商业秘密的时效性的考虑而设计的。员工在保密部门工作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可能会在脱密期内被公开,从而不再是商业秘密,即便未被公开,由于用人单位的业务在不断的发展,在脱密期内一定会有新的商业秘密产生,这些新的商业秘密当然更有价值,原有的商业秘密便在脱密期内降低了价值,即使被泄露,也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过大的经济损失。
二、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也是用人单位保守自己的商业秘密的一种措施,即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到与该用人单位具有竞争性的企业工作。这是保证商业秘密不被竞争对手获知的一个方法。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员工在竞业限制期内不是用人单位的雇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解除。竞业限制义务的根据在于劳动合同中的尚未失效的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但是在脱密期内,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员工也仍须遵守用人单位的种种规章制度,只是须离开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部门。这是两种制度的差异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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