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吸收犯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吸收,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便无吸收的必要。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应该是独立的。
第二,吸收犯所具备的数个犯罪行为,均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这是吸收犯的本质特征。吸收犯只发生在同一犯罪过程中的数个行为之间。
一、连续犯会有哪些特征
连续犯的特征如下:
1、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2、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
3、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二、我国刑法结合犯有哪些
我国刑法中结合犯的类型包括:
1、牵连型的结合犯。即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如伪造货币罪与出售、运输假币罪的结合;
2、包容型的结合犯。即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犯罪,但其中的一罪被另“罪所包容,以致结合成一罪,而不用实行数罪并罚,如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
一、结果加重犯和结合犯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而结合犯是法定的一罪;
2、形态不同,结果加重犯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的,只是在这个犯罪行为上有一个加重处罚的情况而已,比如抢劫罪的第二个量刑幅度就是一种结果加重犯的,而结合犯是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的,然后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一个罪的犯罪形态的,比如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就可以结合成一个罪的。
二、结合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结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也就是说,结合犯所必须具备的两个以上的行为是指充足犯罪构成意义上的行为;
2、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即结合成第三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是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这是结合犯的法律特征。
总之,针对于结合犯一般是认为在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目的或者是与手段结果行为有牵连关系的。也有认为是在实施一种犯罪过程之中又实施了另外一种犯罪这也是属于结合犯的一种类型。
三、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包括哪几种情况
我国刑法中,适用吸收原则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
2.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3.还有一个情形,就是附加刑也存在吸收原则。即当判处几个没收全部财产刑;或者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又同时判处罚金刑的,只执行一个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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