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的构成特征一般会是:
1、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
2、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
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欠缺牵连意图或连续意图。
4、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
集合犯与吸收犯的区别和联系
1、从集合犯可具有数个犯罪行为来看,集合犯与吸收犯相近似,两者相似之处在于:
(1)集合犯与吸收犯,均是在着手行为之前具有连续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的意思倾向。
(2)集合犯与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在时间上可以有间隔,即在行为与行为之间,不要求有连续性。
2、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是法律性质相同的数个犯罪行为;而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是不同的犯罪行为。
(2)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吸收关系,而是数行为在总体上被法律评价为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而吸收犯的数个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存在着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的吸收关系,数行为本质是数罪只因吸收关系而作为一罪处理,即成立吸收行为一罪,所以是处断的一罪。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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